江苏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凡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接受校安委会和保卫处人员的指挥管理。

第二条 凡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的车辆状况、车辆装载、驾驶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道路是指校园内供行人、车辆行驶的道路。

第四条 校安委会、保卫处及各其他单位应经常进行道路安全宣传与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本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保卫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车辆行驶

第六条 机动车必须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两证一牌”,即行驶证、驾驶证、号牌有效证件。

第七条 机动车(包括摩托车)进校须凭“徐州师范大学车辆通行证”出入校园。无通行证的车辆,驾驶员须用本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或身份证在门卫值班室换取机动车准入卡后方可进校。

第八条 在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道路上,应各行其道;在没有划分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行驶。

第九条 进入校园的各种车辆应按照校内道路交通标志行驶,禁止鸣笛、超车和并行,禁止急转弯、急刹车,主动礼让行人。

第十条 进出校门、路口、陡坡、弯道、桥梁、无封闭的体育活动场所以及视线不清的路段,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正常路面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十一条 校内禁止拖拉机、机动三轮车、改装燃油自行车进入校园行驶。

第十二条 特种工程车辆、拖挂车辆以及超长、超宽、超高车辆,进校须经保卫处批准,按规定路线行驶,必要时要有专人带路指挥。

第十三条 禁止利用校园道路进行机动车学习、训练、试刹车。

第十四条 原则上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 车辆带物资、设备出门,须持有关单位的证明并接受门卫的检查、登记。

第十六条 遇到人员流动高峰期(如上下课前后),道路拥挤时,车辆应主动停在不影响交通的地点让行或绕道行驶。

第十七条 机动车尾气超标或排气管冒烟较为明显的车辆,禁止在校内行驶。

第十八条 施工车、清洁车、长期送货车进校时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入校内须领取专用的“徐州师范大学机动货车通行证”,一律从南门出入。

(二)通行证背面由保卫处填写:车型、号牌、校内使用单位、工期时间、行车路线、行车时间、停车地点等,一车一证,随车备查,并收取部分押金,年终或工程结束时返还。

(三)门卫、校内检查人员按照本规定和通行证上的有关内容检查、放行,如有违规,按照有关规定扣罚押金。

第十九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进校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入校门时应减速慢行、主动下车。

(二)骑自行车时不准带人。

(三)骑车左转弯时应靠右行驶,主动避让直行车辆和行人,减速左转。

(四)不准骑快车,不准双手离把、相挟并行、做危险动作,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行驶,不准猛拐、溜大坡,不准撑伞骑行和攀扶其他车辆,不准骑无刹车或刹车失灵的车。

(五)非机动车上下坡须下车推行。

第三章车辆停放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放应按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或挂入停车档内。

第二十一条 校办公区、教学区、生活区等主干道禁止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 弯道、窄道、路口、陡坡、桥梁禁止停放车辆。有特殊情况确需在陡坡、桥梁临时停放时,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

第二十三条 草坪、绿化带及体育活动场所内禁止一切车辆停放。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应在指定地点或车棚内依次停放,在其他地点临时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准乱停乱放。

第四章行人

第二十五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如没有人行道应靠右行走。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道路上溜旱冰、滑板或进行其他体育活动等影响道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道路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动交通设施、破坏交通标志和进行妨碍交通的活动;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搭棚建房、摆放灯箱等。

第二十八条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须经学校批准,施工前报保卫处备案,施工现场须设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如现场变动,应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保卫处(电话:泉山校区3403110;云龙校区3867110;贾汪校区7706110;奎园校区3880393)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电话:122)。保卫处值班人员应及时赶到事故地点,协助驾驶人员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

第三十条 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或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请保卫处调解并做好处理结果的记录;如遇调解不成,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保卫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οο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执行。

徐州师范大学校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校师生员工须佩戴校徽或凭有效证件(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出入校门,教职工家属须凭家属出入证等有效证件出入校门。

二、短期来校进修、访学或参加学校批准的各类培训班、补习班的学员以及在校务工经商人员一律凭保卫处核发的临时出入证出入校门。

三、来校联系工作或探亲访友须持有效证件(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在门卫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四、凡外单位因教学、科研、新闻采访、文娱、体育等来校进行活动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到保卫处备案,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五、携带教学设备、贵重物品等出校人员应主动出示所在单位的有效证明,并注明所带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等,经门卫核实后方可出校。

六、学校机动车辆、员工私家车(汽车、摩托车)凭保卫处核发的“徐州师范大学车辆通行证”出入校门;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须办理登记换证手续;严禁校外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入校;原则上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

七、来校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修工程车等)原则上可以免办换证手续。

八、非机动车辆出入校门应主动下车;校外人员来校应将自行车停放在校门口指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

九、严禁校外商贩、推销、拾荒等人员进入校园。如确需收购废品的人员进入校园,须有出售废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带入和送出校门。

十、严禁携带宠物入校。

十一、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二οο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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