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预防因用电不当引发火灾等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宿舍区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依据《江苏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宿舍违章处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住宿、生活和学习的公共场所,也是人员密集场所,宿舍安全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和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全体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意识,自觉学习和掌握用电常识,防止因用电不当引发触电或火灾等事故。
第二条学生要自觉爱护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和设施,不得私自拆除、迁移、增设;严禁在宿舍、走廊和卫生间等处私自拉接电源。发现电器或设施损坏,应及时到宿舍楼值班室报修,不得私自更换或修理。
第三条学生要养成人走关灯、关电源的安全习惯。宿舍内各类电器用完后应及时关闭电源;室内无人时,杜绝电器处于通电或待机状态;夜间宿舍统一断电后,要及时关闭各类电器的电源,防止早上统一供电时发生意外事故;不得在插座或插板周围堆放纸张、书本等易燃物品;不得将台灯靠近蚊帐等易燃物品;不得在灯具或线路上晾晒和悬挂衣物等易燃物品;不得在被褥下拉接电源线;不得私自破坏空调插座铅封等。
第四条宿舍内使用的各类电器应为正规厂家生产、质量合格,且处于安全使用期限内的产品。禁止使用假冒伪劣、无国家强制性3c安全认证标志或者有故障的电器产品。
第五条除电脑和公寓配备的低功率电器外,学生宿舍禁止使用其他大功率或持续发热类电器(如电炉、电饭煲、热得快、微波炉、电热壶、电热杯、取暖器、电磁炉、电熨斗、电炒锅、电热毯、电冰箱、洗衣机、电吹风、电烘干机、功率转换器等)。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
第六条学生宿舍违规使用的电器,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暂时保管。违章者本人出具检查由宿管及所在学部(院)留存,待寒暑假放假前由本人领回,超时未领回的物品将按无主物处理。因违规用电造成宿舍停电的,由该宿舍宿舍长(或违章者本人)向辅导员(班主任)说明情况并主动上交违规电器,凭辅导员(班主任)的书面通知(加盖所在学部或学院公章)到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恢复供电。
第七条各学生培养单位应将学生安全用电行为的教育、管理工作列入学生日常安全教育范畴,定期采用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加强对学生安全员、宿舍长的培训,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第八条辅导员(班主任)、宿舍管理员和学生宿舍安全员、宿舍长共同负责对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应认真开展日常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负责组织督查、抽查。学生宿舍用电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负责。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依据《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宿舍违章处理规定》等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个人、集体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留学生公寓安全用电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5月7日印发